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DUCTUYEN(中文名:武德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被告NGUYENVANTHOAI(中文名: 阮文話 )指定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18號、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VUDUCTUYEN(中文名:武德選)、NGUYENVANTHOAI(中文名:阮文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VUDUCTUYEN(中文名:武德選,下稱武德選)、NGUYENVANTHOAI(中文名:阮文話,下稱阮文話)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18號、第171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武德選、阮文話2人均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阮文話、武德選偵查中之供述、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證據,足認被告武德選、阮文話2人均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武德選、阮文話於犯案後均逃逸無蹤,具有逃亡之事實,且犯後均相互推諉,顯有事實足認其等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程序,而俱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裁定均自民國102年6月2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武德選、阮文話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