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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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弘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被告莊家祐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76、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弘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莊家祐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慶弘、莊家祐(下稱被告二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
102年5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二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已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延長羈押之裁定,即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合先敘明。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所涉詐欺犯行,僅依起訴書所載,受害人數已多達20人,再徵諸各接受詐得款項之帳戶往來明細,亦有多筆未在起訴範圍內的可疑匯款紀錄,又其等犯案期間非短,受害人遍布各地,並以詐欺犯行為收入來源,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張慶弘雖供稱可提供新臺幣5萬元為交保金額、被告莊家祐供稱具保金額可以少一點等語,惟相較被害人之受害金額、以及其等所獲利益,本院認為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本院前於102年8月9日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