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告 承鴻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妍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16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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