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28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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