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於92年1月13日確定。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4年4月5日更犯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4年8月22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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