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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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乙○○、丁○○、丙○○、甲○○、己○○等6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3年度救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抗字第136號駁回確定。查依原告93年12月2日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