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交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