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女即A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江永裕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江宏達
鄧羽晴 上列被告江永裕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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