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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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戊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戊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騎乘車牌號碼..」,應更正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