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藍烱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 謝玉娟
號 蕭慶煌
號之1 陳俊榮
樓之1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