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全部證明文件,並釋明債務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債務人之財產現況、聲請前二年所有收支種類、數額、期間,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釋明本件有無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八、財產遭強制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