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42號債權人紅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天和 ,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所列之甲○○已非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補正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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