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號被告甲○○
號在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要旨中之犯罪時間原為「96年3月9日上午
9時許」,其中「96」更正為「95」。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既有如
主文所示更正前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本於同一法律理由,自應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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