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9號聲請人 林文右 即景裕商行
統一編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玲園KTV、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是否為林文右即景裕商行。
二、相對人是否為甲○○(本票之發票人僅為甲○○)。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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