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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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7號
原   告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梁建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莊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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