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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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岳萬陽

被告 仰智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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