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岳萬陽 被告 仰智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法官王麗芳法官陳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