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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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彰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振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