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 侯中珏
27號弄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或釋明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勤業熱水瓶有限公司之原股東 侯其麟 已於民國(下同)91年
4月9日死亡,股東資格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故請補正被繼承人侯其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暨出席股東簽到紀錄或公司股東出具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書面同意書暨印鑑證明(原股東侯其麟死亡後,股東資格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故聲請人雖於100年11月17日具狀補正股東會會議記錄,惟該股東會非由全體股東(含全體繼承人)出席,亦漏未補正出席股東會之「股東簽到紀錄」或同意書,請補正或釋明之)。
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100年11月10日民事補正狀僅提出經股東 侯湯玉燕 查閱之證明文件,而未經全體股東(含全體繼承人)查閱,請補正或釋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