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世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智易字第6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該告訴乃論之罪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