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541號債權人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務人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簡茂村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854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1月30日│11,800,000元│95年8月7日│HC0000000│├──┼─────────┼───────────┼───────────┼───────────┤│002│95年4月20日│566,400元│95年4月20日│YCA0000000│├──┼─────────┼───────────┼───────────┼───────────┤│003│95年4月30日│1,050,000元│95年5月2日│YCA0000000│├──┼─────────┼───────────┼───────────┼───────────┤│004│95年4月30日│1,763,503元│95年5月2日│YCA0000000│├──┼─────────┼───────────┼───────────┼───────────┤│005│95年4月30日│5,512,691元│95年8月7日│YCA0000000│├──┼─────────┼───────────┼───────────┼───────────┤│006│95年5月30日│2,271,102元│95年5月30日│YCA0000000│├──┼─────────┼───────────┼───────────┼───────────┤│007│95年6月30日│2,478,239元│95年6月30日│YCA0000000│├──┼─────────┼───────────┼───────────┼───────────┤│008│95年7月30日│2,840,027元│95年8月7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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