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執聲沒字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及乙○○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及具保人即被告乙○○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共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具保人丙○○及被告乙○○各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五000七二一號、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述諸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二紙、送達證書三份、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甲○榮丑九五執字第八五四八號通知二件、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一份以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二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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