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蘆洲市○○街○○號二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承認有刷卡換現金行為,否認重利,所涉犯罪刑不重,已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陳述意見,並審酌各相關情事,認被告如能具保,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限制住居於台北縣蘆洲市○○街○○號2樓。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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