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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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第1項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6年2月9日凌晨3時許),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判決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