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佳佩受刑人李展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展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陳佳佩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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