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莊英杰 被告 林聖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子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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