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詔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詔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作成判決,並於同年11月19日送達其住處,由被告之同住母親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於同年12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故被告本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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