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2號上訴人 張文錦 被上訴人 李小薔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