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 葉潮慶 即尚通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