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乙○○○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