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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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並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