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丙○○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飛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