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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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仁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志成
上列聲請人間103年度嘉簡字第61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
人於103年11月27日聲明捨棄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人提
出之聲明捨棄上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應已
於103年11月27日上訴人提出聲明捨棄上訴狀時確定,本院
並已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而上訴人復又於103年12月8日提
起上訴,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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