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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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朴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吳振豪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11月11日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吳振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
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壹個、塑膠袋貳只(內含吸食
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吳振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31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集會所旁產業道路。
(三)行為: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
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振豪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
吸食後強力膠)及使用過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
(三)查獲照片4幀。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空盒1個、塑膠袋2只(內含
吸食後強力膠)及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
吳振豪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