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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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謝日發 即彤發中醫診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鎧義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