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梁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昱棠 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
二、承上,原告應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單獨列出,不得與原因事實混雜記載。各項聲明應編號,在各項聲明中表明被告為何人,請求該被告為何特定行為?
三、又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逐一說明原告就各項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四、另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 陳劉壬妹 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將陳劉壬妹列為被告顯不合法,應予撤回或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