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5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憲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