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共同 江佳樺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竹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1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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