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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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51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施順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2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1451 號裁定(112.10.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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