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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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5號
原告 葉增爐 即奇米數位資訊
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奕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友軒 即酉宣實業廠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50元,應繳裁判費4,41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