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05號聲請人 唐銘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加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廖凱民 、 黃妙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加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相對人廖凱民、黃妙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