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03號聲請人 廖文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美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金額243,437元之本票號碼「037845」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本票二張之票面金額共計843,437元
,與聲請標的金額643,437元未合,倘請求643,437元,請載明兩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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