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00號聲請人 林世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献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查報相對人林献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人姓名(聰或),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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