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訴人 鍾紅美 被上訴人慈航太子宮法定代理人 鍾士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