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丁○○為被告甲000000000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丁○○,因非律師,且非法律系畢業,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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