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原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庚○○○○○○
戊○○○○○○丁○○○○○○甲○○○○○○己○○○○○○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林月雪 律師被告 高美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占有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及其他利己事實之證據,如仍遲不提出,延滯訴訟,本院將依法辯論終結而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