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恒輔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等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本院按:同年四月三十日起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另案至五月十八日止,十九日起再由本院接續前羈押期間繼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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