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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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小字第2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1,046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8日18時許,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道○號北向205.1公里處,因
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追撞訴外人 尹中毅 所駕駛2783-NQ
號車,該2783-NQ號車復往前推撞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黃
瓊萍所有而由訴外人 王信凱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汽車)及訴外人 吳國震 駕駛之8908-G7號車,
致系爭汽車受損而支出修理費新台幣(下同)71,046元(工
資:14,505元;零件:56,541元),已由原告給付被保險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
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於本院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為
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主張
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