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被   告 河堤公園京城第四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
審理時乃當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間購買京城建設第四期(下稱系
爭社區)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原
告房屋),惟原告入住後方查悉系爭社區之地下室排風口及
發電機使用時係朝原告房屋及陽台直接排放,且會產生巨大
之噪音及含有一氧化碳之廢氣,已損及原告之生活品質及健
康,另原告房屋上方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3
樓廁所污水排水管線係設計於原告房屋2樓進出口處,該屋
沖水聲響產生之噪音,亦影響原告生活安寧,然經原告向被
告反應並要求改善,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因上開噪音及聲
響,身心飽受痛苦折磨,且經醫生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伴
有混合性情緒特徵」,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
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之訴,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亦願意賠償原告損害,然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不爭執
,惟抗辯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則本件爭點厥為:被告
賠償責任應以何額度為當?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
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64號判例參照)。次按精神慰藉金係對被害人精神上所受
痛苦而為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而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系爭社區排氣口排放
時所生噪音高達93.6至94分貝之情,有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噪音現場校正記錄表可參,而該噪音分貝業已超出噪音管
制標準之情,亦有噪音管制標準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809號卷宗核閱無訛(見該卷第24
2頁反面至第245頁、第168頁至第169頁),另原告因系
爭房屋問題,及系爭房屋環境不佳,造成心悸、頭痛、情緒
困擾而陸續至醫療院所就診,另有高雄市河堤診所及開心診
所回函及病歷表(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2頁、第113頁至
第11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怠於改善系爭社區排氣口及
發電機位置,業已造成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受有損害無
訛。次查,原告大專肄業,任職故事屋老師,月收入約200,
000餘元;被告則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名下有每月管理費及
有公用基金收入,分別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並參以原告
長期受該噪音影響及被告已陸續為系爭房屋安裝隔音氣密窗
及為系爭房屋上方房屋排水管包覆減音棉以減低原告因噪音
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數額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所為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慰撫金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判費:1000元
其他:0元
共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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