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98號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興龍 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劉興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1,66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58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並自行
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