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98號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興龍 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劉興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1,66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58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並自行
  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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