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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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1號
訴訟代理人 張瑞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天營造有限公司、許 杜碧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
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